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依据鉴定结果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整体结构、局部结构或构件的加固设计和施工。
6.1.2 加固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在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6.1.3 加固既有建筑全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检测核实,其设计值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加固设计计算时,结构构件的尺寸应根据鉴定报告结果综合确定,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造成的附加内力;
    3 原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和力学性能标准值,应结合原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测综合取值;
    4 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95%的强度保证率;
    5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计入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6 当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
6.1.4 既有建筑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连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地基基础及未加固部分的结构、构件造成不利影响。
6.1.5 加固前应按设计的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
6.1.6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6.1.7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6.1.8 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粘贴钢板法、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构件时,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得低于13.0MPa;采用胶粘加固时,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1.5MPa,且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以及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0.2%的构件。
6.1.9 采用结构胶粘结加固结构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加固后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先鉴定后加固的工作程序,同时将加固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分为整体加固、局部加固和构件加固。
6.1.2 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此外,结构用途、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对结构安全性具有显著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6.1.3 本条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加固验算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需指出的是,其中大部分计算参数已在结构加固前的鉴定中通过实测或验算予以确定。因此,在进行结构加固设计时,应尽可能加以引用,这样不仅节约时间和费用,而且在日后被加固结构万一出现问题时,也便于分清责任。
6.1.4 在当前结构加固设计领域中,经验不足的设计人员仍占比较大,致使加固工程中“顾此失彼”的失误案例时有发生,为保证加固工程的安全,作出此条规定。
6.1.5 在加固工程中按设计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是为了减少二次受力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加固部分的作用,使得加固部分与原构件协同受力。
6.1.6 在加固设计时,应安排好治理与加固的工作顺序,以使有害因素不至于复萌,才能保证加固后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6.1.7 为保证工程安全,在有安全隐患的加固工程中,临时性安全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6.1.8 在加固工程中,对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最低值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保证新旧材料界面的粘结性能,使其结合面能够可靠地传力、协同地工作。
6.1.9 为防止使用结构胶或其他聚合物的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建筑物坍塌,参考ACI440等国外标准,要求设计者对原结构、构件提供附加的安全保护,要求采用结构胶加固的原结构、构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承载力,以便在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时也能继续承受永久荷载和少量可变荷载的作用。此外,本条还规定了结构胶粘结加固结构构件时,其正截面承载力的提高幅度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加固后构件的裂缝宽度和变形,也是为了强调“强剪弱弯”设计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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